(鲁组通字 [2003] 5 号)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8作者:设置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完善程序,规范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退(离)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它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它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径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按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退(离)休干部除上述范围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3、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4、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5、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 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它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向校党委提出续假申请,经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二份,连同党委(党组)请示、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干部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出国(境)审批权限
  (一)申请短期出国(境)
  省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或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退(离)休的市(厅)级干部,由市委或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市委、厅级党组(党委)备案报告(原任职务、退离休时间、所去国家、停留时间、党委意见、纪委意见);个人申请;邀请函等。
  县(处)级干部,由所在省直厅局级单位党组(党委)或市委审批。
   
济南、青岛两市管理的副厅级干部,省委授权济南、青岛市委审批,正、副处级干部的审批权限由济南、青岛市委参照本暂行办法确定。
  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干部,由统战部门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鲁单位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省委组织部审批。
  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出国(境)定居
  县(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在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退(离)休的,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之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党委)审批。省委管理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在职干部的配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属省常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人员的配偶,须先征求香港(华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后审批。
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境)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后,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委(党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法轮功”的态度。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上级主管领导和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中在职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批准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六)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3
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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