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处级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7作者: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校院党委任命或聘任的校院内所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时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交接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社会资源;正在讨论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等情况;离任干部任职以来取得的主要经验,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维稳及安全稳定)及原因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本单位(部门)和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等。

(二)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情况(重点);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资产情况。主要负责同志需交接本部门国有资产现状及处置情况。每位干部需交接分工负责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经费本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资料等

(四)人事情况。主要负责同志需交接领导班子结构、工作分工,单位人事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状况

(五)财务状况。主要负责同志需交接财政收支重大决策情况,包括本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等情况,离任时经费结余、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及诉讼事项,本部门财务开支使用、分配制度等,每位干部需交接分工负责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六)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八)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前任及离任干部任职期间,学校或上级部门进行工作检查、评估等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四、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牵头,计财处、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配合,负责校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有关领导和部门为监交方,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

(二)管理服务部门单位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校院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学院中层正职离任,由联系校院领导或所在单位其他中层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中层副职离任,由所在单位相关正职主持并监督交接。

(三)离任、接任干部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其中资产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等须附交接清单,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干部还可提供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离任交接表》一式三份,由离任干部填写,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离任干部、接任干部各留存一份,中层管理岗位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向组织部提交一份备案。

五、交接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任免文件下发后和离任干部在交接工作进行期间不得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严禁突击开支。

(二)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三)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四)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校院或有关单位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五)对正在进行机构调整的单位,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该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履行单位经济管理职责的离任干部,在校院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由校院和单位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离任干部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须经校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因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闲置和需新配置的办公用房、办公家俱、办公设备等由校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八)与单位新设、分立等有关的领导干部,在做好个人交接事项的同时,必须做好职工、学生、实验室、办公用房的移交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稳定安全。

(九)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十)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负责、不彻底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组织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办法由校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校院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委员会

2018817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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