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02作者:设置


 

中纪发〔201036

2010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528,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意见》的要求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联系点工作,先行先试,为两项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积累经验。其他地区和部门积极做好实施两项法规的准备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加强教育培训,为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1月,两项法规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两项法规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两项法规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

二、贯彻实施《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报告内容。《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列报告事项及报告表是经中央审议通过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进一步增强《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已制定《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对报告事项作了进一步解释和细化,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进行填报。

(二)关于报告材料的受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受理机构。对于由上一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审签,以便于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但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应由填报人负责。报告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领导干部需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转交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本人填写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关于报告材料的调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自律要求,是建立在领导干部自律基础上的管理措施。在受理过程中,受理部门不需要对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四)关于报告材料的查阅和保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只有符合《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领导干部报告材料的机构,要确定专人保管报告材料,报告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妥善保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对报告材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也应确定专人进行。因工作原因知悉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内容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五)关于报告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其他事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领导干部及时填写报告表,对未按时进行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督促,仍不进行报告的,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对于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的报告材料,要完备转交手续,转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原则上由专人负责转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熟知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及时答复有关问题和请示;对属于法规的解释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合理分工,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级党委(党组)要对自查自纠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引导领导干部做好整改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抓好对两项法规的宣传教育,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重要前提。下一步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以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纪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两项法规的立法主旨,正确理解两项法规的各项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要抓紧对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两项法规的内容,掌握开展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鉴于两项法规制度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热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配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负面舆论的应对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炒作等情况要作出应急预案,视情况应对,妥善处理。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主动纠正。对于能够主动纠正的,凡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不再予以追究;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时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适时补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就贯彻实施工作公开发表文章或者接受采访。违反宣传纪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附件: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答复办法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

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

 

 

附件1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为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干部。

二、20111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11日至12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11日至12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1231日的现状。

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1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20111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二、《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三、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p分享利润�p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十九、《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一、《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二十二、《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附件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理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第三条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条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上一级或者其他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    对未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以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转交新负责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并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转交登记表》,办理转交手续。

第七条    从事受理、转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受理、转交手续。不得复制、涂改、遗失和擅自允许他人查阅报告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转交登记表(样表)

 

 

 

 

原任职务

 

现任职务

 

 

 

 

 

 

 

 

 

 

 

 

 

转出

单位

 

(盖章)

经办人(签字):

   

接收

单位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备注

 

 

 

 

 

 

 

 

 

 

 

 

 

 

 

 

 

附件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答复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请示答复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领导干部有需要请示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也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由该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第三条    请示事项属于政策规定明确、界限清楚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属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界限尚不清楚,一时答复不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逐级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后答复。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逐级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

第五条    请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答复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六条    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请示答复事项,要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条    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应当凭有关机关和单位查阅申请批准原件,并填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查阅。查阅人应当是承办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程序,配合做好查阅工作,保管好查阅单位的批准文件、查阅登记表等资料。

第五条    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不得随意扩大查阅事项范围,不得泄露查阅内容。查阅中,可以进行摘抄,但不得在报告材料上圈点、批注、涂改,不得毁损、调换、抽取和复制报告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登记表(样表)

 

被查阅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查阅人及职务

 

查阅人

 

 

 

查阅

事由

 

查阅

内容

 

报告材

料保管

单位的

 

 

负责人签字:

              

    

保管人

 

 

 

查阅时间

 

查阅地点

 

备 注

 

 

 

 

 

 

 

 

 

 

 

 

 

 

 

附件5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保管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告材料的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并加强对保管人员的纪律教育。

第三条    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配备专用文件柜,确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安全存放。

第四条    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严格履行材料转进、转出手续,不得涂改、毁损、调换、抽取、遗失和复制报告材料。

第五条    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查阅规定,履行查阅手续,做好查阅材料登记工作。

第六条    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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